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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长期不还怎样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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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0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05日20:39:26 打印此页 关闭

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长期不还怎样定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典型案例】

  甲系国家出资企业A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品牌管理及营销推广,乙系某广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是A公司的供应商之一。2012年上半年,甲欲购买本市一处房产,因资金不足,乙得知情况后主动借给其275万元用于购房。2013年甲因无钱归还,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款作为乙投资甲在澳大利亚一处房产的投资款,但未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等。之后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广告公司陆续承接了4000多万元的业务,其间双方均未提及上述钱款如何处置。2021年5月,甲得知其被限制出境,又听闻自己被举报,因害怕上述钱款出问题, 遂找到乙签订一份投资退款协议,将275万元全部退还。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275万元一开始是正常的借贷,之后双方口头约定投资协议,此钱款转为乙投资甲在澳大利亚一处房产的投资款,2021年双方约定终止该投资,甲将275万元全部退还给乙,甲乙双方是正常的民事活动。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借用管理服务对象乙的钱款用于购房,之后双方虽口头约定转为投资款,但并没有改变“借用”的本质。其间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公司承接了大量广告业务,严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属于违规借款物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之间一开始是借款,之后双方虽然口头约定该借款为投资款,但这一大额投资既没有签订投资协议,也没有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不符合正常投资要件,故本质上还是借款。借款期间,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公司承接大量广告业务,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甲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乙也未主动催讨,直到甲听闻自己被举报,才将钱款全部退还,其行为符合以借为名的受贿。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甲乙之间不是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权钱交易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尤其是以借款、合作投资为名的受贿行为,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行贿赂之实。本案中,甲乙双方建立起来的关系明显区别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甲乙是管理服务对象关系,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乙出于让甲利用职权为其承接A公司广告业务的目的而借款,之后为了感谢甲为其提供的帮忙,完全听任甲对该借款的处置,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甲在双方的关系中始终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使得甲乙之间难以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甲乙之间不是正常的投资者关系。双方虽然口头约定275万元借款为投资款,但乙对所投资房产的具体位置、面积和户型等情况均不了解,且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投资协议,也没有约定投资的收益、风险等内容,不符合正常投资的特性。甲乙之间这种所谓的合作投资已经背离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仅是掩饰双方非法行为的一种手段。

  二、甲乙之间不是违规借用钱款关系

  违规借款物是党员领导干部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行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本行为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本案中,甲因购房缺资金,乙为了承接A公司的广告业务,主动向其示好,自愿出借275万元。但在之后长达9年的时间里,随着甲利用职权不断为乙谋取利益,该借款性质也随之发生改变,从一开始的借用变为主观上的占有,甲没有归还的意思,乙也不向其讨要,所以不符合违规借款物的构成要件。

  三、甲乙之间实质上是行受贿关系

  首先,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甲作为A公司负责品牌管理及营销推广的工作人员,在乙借款给其购房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公司谋取竞争优势,陆续让该公司承接了4000多万元的广告业务,乙的公司从中获取了巨额的不正当利益。为感谢甲的帮忙和关照,乙默认将该借款送给甲,甲对此心知肚明,双方已达成行受贿合意。甲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非法目的,本质上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

  其次,借钱和还款方式比较反常。甲乙之间虽有真实的借款事由,款项也用于购房,但出借时双方既没有书面借款手续,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计划等内容。之后双方虽然口头约定该借款为投资款,但既没有签订投资协议,也没有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缺乏正常投资要素。之后甲听闻自己被举报,因害怕上述钱款出问题,遂借退出投资之名,急忙将钱款全部归还,符合相关犯罪事实暴露后掩盖犯罪的行为特征。

  再次,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甲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对该275万元借款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其占有该借款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或者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而乙对此听之任之,从未向甲催要,还答应其将该借款作为房产投资款这一不正常的投资,以此为幌子变相向甲行贿。

  最后,有归还的能力而不归还。根据调查,甲的银行账户有一定数量的存款,虽不能一次性还清该借款,但可以分期归还,但其不想也不愿归还。这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同,因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如果具备还款能力,一般会积极主动还款。而在名借实贿的情况下,借款人即使有还款能力也不会还款。( 陈晓赟 马晓丽 张剑峰)

 

上一条:收取“违约金”为何构成受贿 下一条: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