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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 一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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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5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28日00:58:17 打印此页 关闭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

福建宁化一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温盛泉 卢燕芸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男子因醉酒驾驶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仍不知悔改,再次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逮捕。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2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朋友家中饮酒至14时许。当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两名未成年人),途经西大路某路段时,为躲避横穿道路的行人罗某而采取制动措施,罗某受惊吓后倒地擦伤。被告人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04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被告人杨某被取保候审。

  9月9日21时50分许,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宁化县连屋村出发往下东门方向行驶,途经宁化县翠江镇慈恩路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3.14mg/100ml,属再次醉酒驾驶。被告人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虽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事故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杨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应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该案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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