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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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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1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12日16:08:23 打印此页 关闭

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公开道歉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芊芊 黄炳发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野生鸟类是大自然宝贵的天然财富,保护野生鸟类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表致歉声明。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谢某某为猎捕野生鸟类,独自一人多次开车到明溪县城关乡王桥村五里桥附近的农田,使用诱鸟音箱引诱出野生鸟后,使用弹弓、钢珠进行射杀,共猎捕到野生鸟3只,并带回家中宰杀食用。

  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再到上述农田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时,被明溪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鸟笼、音箱、弹弓各1个,钢珠297颗。

  经鉴定,上述诱鸟音箱属于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被猎捕的野生鸟类中2只为珠颈斑鸠,1只无法确定物种。珠颈斑鸠列入《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只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野生鸟类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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