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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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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9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08日21:22: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1957年05月14日

施行日期:  1957年05月14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5日办研字35号函收到,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得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