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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虚构代偿事实提起代偿权纠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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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9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24日21:07: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导语: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惩治力度的要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2018年以来,浙江各级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已连续五年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省高院从全省法院范围内挑选了10件刑事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多角度体现了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涉虚假诉讼犯罪的特点,对虚假诉讼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和把握标准有一定参考价值。

目录

1. 虚构借款事实骗取购车指标构成虚假诉讼罪——淳安县王某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

2.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宁海县徐某某、尤某某、袁某某虚假诉讼案

3. 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增货款,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余姚市孙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4. “套路贷”中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宁波市鄞州区庞某某、徐某某诈骗案

5.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的租赁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罪——温州市龙湾区张某某虚假诉讼案

6. 被执行人捏造事实骗取调解协议书,后申请司法确认,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构成虚假诉讼罪——永嘉县季某、周某虚假诉讼案

7. 虚构代偿事实提起代偿权纠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海宁市李某某虚假诉讼案

8. 虚构借条骗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金华市金东区傅某某、吴某芝等人虚假诉讼案

9.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庆元县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虚假诉讼案

10. 隐瞒清偿事实、以“显名”债务多次向法院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玉环市袁某青虚假诉讼案

 

07  虚构代偿事实提起代偿权纠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海宁市李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情与裁判

2012年间,姚某某因赌博向李某某借款,后经李某某联系,又前往上海某赌场赌博并欠下赌债。2012年5月,李某某以帮助姚某某了结赌债为名,让姚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借款20万元的借条1张,并以李某某及姚某某亲属经营的海宁市恒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之后,姚某某以该赌场诈赌为由,拒绝按照借条所书偿还钱款。2020年7月,李某某拍摄一张他人在银行捧着大量现金的照片,声称自己已经代替姚某某归还“周某某”借款20万元,并以向姚某某、海宁市恒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追偿2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得知法院核查还款行为是否真实,遂找到周某某,授意其提供虚假证明,周某某应李某某的要求,向代理律师作“周某某借款20万元给姚某某,且李某某已代为归还”等虚假陈述。之后,在法官向周某某核实情况时,周某某主动承认作虚假证言的事实。李某某得知其行为被法院发现后,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同年12月30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判决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属于“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坚持实质性判断,不能简单化、形式化、机械化认定。本案被告人为掩盖借贷关系中涉及赌博等不法事实,进而捏造代偿民事法律关系,并且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这既是“单方欺诈”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又包含了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行为浪费司法资源、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应予严惩。海宁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察秋毫,通过多方调查核实,最终促使曾经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主动向法院坦白事实,使得虚假诉讼行为得到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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