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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租车质押贷款 女子行骗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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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6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23日23:41:09 打印此页 关闭

伪造证件租车质押贷款 女子行骗获刑三年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女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月底,被告人丁某因经济紧张,遂起意租赁高档轿车进行抵押骗取抵押款,后被告人丁某向宜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东风日产牌天籁汽车一辆,期间被告人丁某编造虚假事由,骗取了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信息、车主彭某身份信息等,并在网上伪造了彭某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8月14日,被告人丁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将租赁的东风日产牌天籁汽车质押给某寄卖行,并以彭某的名义与该寄卖行经营者杨某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75000元,被害人杨某预先扣除一个月借款利息3000元后,通过微信将72000元支付给被告人丁某,该钱款已被被告人丁某用于日常开销、偿还个人债务。

  另查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伪造的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并随案移送至法院。被告人丁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75000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7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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