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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屠宰和销售生猪产品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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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1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23日01:03:52 打印此页 关闭

非法屠宰和销售生猪产品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中国法院网讯(李永良 甘兆扬)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在贵溪市某地投资建立屠宰场,该屠宰场由李某负责管理。2019年7月1日,贵溪市相关职能部门向该屠宰场下达关停通知书,要求屠宰场立即关停并不得再进行屠宰行为,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李某签收该通知书。之后,李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生猪屠宰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自行购买生猪屠宰,同时,为他人提供屠宰服务,每头猪收取5至10元不等的费用。屠宰后的生猪产品均未进行相关检验检疫,并被销往当地市场。

  2020年11月,该屠宰场被监管部门查获,现场发现屠宰及待宰生猪、生猪产品共计2711.3公斤。经核查,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7月至11月销售生猪产品金额达129万余元。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六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销售数额达12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赃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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