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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又诈骗 男子数罪并罚获刑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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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9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22日23:10:00 打印此页 关闭

缓刑考验期内又诈骗 男子数罪并罚获刑四年半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撤销被告人赵某原犯诈骗罪适用缓刑部分的刑事判决;与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袁某265460.3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袁某于2021年1月28日通过被告人赵某在某融资贷款公司贷款500000元。同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了解到被害人袁某有提前还贷的意愿,遂谎称其可以帮忙操作提前还贷免付利息,被害人袁某分别于同年2月3日、2月22日、3月17日、4月2日,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人赵某的银行账户转款2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30820.3元,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赵某转款40000元,共计470820.3元,以上钱款均被被告人赵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

  被告人赵某在收到被害人袁某第一笔转款后,因被害人袁某索要还贷凭证,被告人赵某伪造了一张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转款凭证,并谎称已代其提前还贷。后被害人袁某发现其银行卡每月仍有出账账单,遂与被告人赵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承认其收款后未偿还贷款,谎称将钱拿给朋友投资。

  经双方协商,被告人赵某于2021年6月1日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480000元的借条给被害人袁某,约定2021年6月7日归还200000元,剩余280000元于2021年6月27日归还,因被告人赵某未约定还款,被害人袁某遂向侦查机关报案。

  经核查,被告人赵某案发前向被害人袁某转款合计205360元。被告人赵某实际诈骗金额为265460.3元。

  另查明,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赵某于该判决宣告前已实施了本案诈骗行为,发现本案诈骗行为时,被告人赵某尚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告人赵某于2021年10月18日经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电话联系后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合计265460.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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