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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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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8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3日10:04: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日14时许,乔某以妻子秦某与高某通奸为由,使用秦某手机将高某骗至自己家中,将高某控制并进行殴打。期间,乔某逼迫高某写下了事情经过与五万元的欠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乔某将被害人高某骗至家中,控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与胁迫。即乔某属于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均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体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人身自由类的犯罪——非法拘禁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罪保护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身体活动自由权。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具有身份活动自由的自然人,即不包括植物人、刚出生的婴儿、完全瘫痪的人。本罪的行为人方式是非法拘禁。即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至于被害人是否是受欺骗被非法拘禁,不影响定罪量刑。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乔某非法控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且在拘禁期间,随意殴打受害人的行为与上述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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