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了对人体有害的保健品,刑法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为获取非法利益,张某明知郭某某生产的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药非食品原料成分,仍购进并予以销售,累计销售额10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购入的保健品含有禁止添加的成分,为非法获利,仍然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张某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经济类犯罪中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于食品市场的监管秩序及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掺有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情形;其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凡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其四、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对外销售,且往往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销售对人体有害的保健品,与上述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