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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场合强制猥亵妇女,构成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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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28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2日10:15: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公众场合强制猥亵妇女,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孙某某与李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7月15日18时许,孙某某来到某超市,对在此超市工作的李某某强行楼抱、亲吻、抚摸乳房后离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遂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众场所违背被害人李某某的意愿,当众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即孙某某属于在公众场合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情形。其行为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孙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是侵犯性权利的强制猥亵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其一、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其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男女皆可;其三、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猥亵被害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其四、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至于是何种目的,在所不问。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众场合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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