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是否仍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情简介
李某某以A卫生院的名义,制作虚假材料,供陈某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据查,陈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2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涉嫌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借用A卫生院的名义,故意制作虚假材料,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二被告人属于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二被告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对该行为是以诈骗罪论处,还是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商业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行为。而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与保险诈骗罪的侵害对象不符。因此,二被告人骗取医疗保险的行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论处,直接以普通诈骗罪论处即可。此外,由于诈骗罪属于自然人犯罪,A卫生院是单位,不构成诈骗罪,直接惩处相关负责人即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