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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用于赌博,应当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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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6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7日15:23: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用于赌博,应当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罗某是某社区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兼财务室出纳。2016年1月至8月,罗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银行转账和取现等方式挪用社区征地拆迁补偿款、工作经费等35,190,189.55元用于赌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数额巨大的公款,用于个人赌博。即罗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其行为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贪污贿赂类犯罪中的“挪用公款罪”。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罗某挪用公款用于赌博,应当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以挪用公款罪论处,还是以贪污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前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而言,具有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一、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

其二、行为人以虚开发票、销毁账目等方式,使得挪用的公款难以在账面上反应,且拒不归还。

其三、行为人截取单位公款,拒不入账。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虽然挪用公款进行赌博,但并未出现以上三种情形。即罗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应当以贪污罪论处,而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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