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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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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40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6日10:36:1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违规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刘某某在A公司发行基金理财项目,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指使公司销售人员向公众公开宣传基金理财项目。经审计,匹配出的投资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投资共计1亿余元,损失共计3100余万元。2018年6月13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公众公开宣传A公司基金理财项目,致使投资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即刘某某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当予以纠正。此外,鉴于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刘某某违规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还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罪的区别在于主客观层面。从主观层面出发,前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后罪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从客观层面出发,前罪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后罪行为人无诈骗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确实在经营A公司基金理财项目,其客观上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未实施诈骗行为。此外,刘某某也没有将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而是投入到公司的生产运营,即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而非集资诈骗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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