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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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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8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4日10:47:5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1日,刘某某通过抵押贷款从A银行借贷了1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农资购销,贷款期限为1年。刘某某取得贷款后,并未将该笔资金用于农资购销,而是将贷款转借给B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月利率为35‰。期间,刘某某指派妻子王某从B公司领取借款利息。据查,刘某某在转贷过程中获取利息差2793457.3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为非法获利,将从银行借贷的10000000元贷款高利转贷给崔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刘某某属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高利转贷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所述:从客体要件出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信贷资金的发放即利率管理秩序;从客观要件出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他人,以高息牟利的情形;从主体要件出发,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与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从主观要件出发,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差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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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伪造贷款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下一条:因失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