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银行储蓄存单,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为隐瞒私自取出公公王某某的存款借给他人的事实,金某让他人伪造了一张户名王某某的银行储蓄存单,金额21500元。2012年2月27日,王某某持上述伪造的存单至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涉嫌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出钱让他人伪造了一张票面金额21500元的银行存单。即金某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伪造金融票证的情形。其行为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金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金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从客体要件出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于公而言,本罪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于私而言,本罪侵害了金融票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其二、从客观要件出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票据、金融凭证、信用卡、信用证等金融凭证的情形;其三、从主体要件出发,本罪属于一般主体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与年龄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其四、从主观要件出发,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而故犯,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金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