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数问题?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起,为非法获利,林某某未经权利人A公司许可,在经营的玩具厂内,擅自装配、包装生产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玩具产品。2018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对该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了一批侵权产品,价值7568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生产、包装侵犯商标所有权人A公司权利的玩具产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林某某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数问题,如下所述:
其一、行为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后对外销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其二、行为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对外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盗版商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其三、行为人单纯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