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代偿事实起诉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情简介
2012年,姚某某向李某某借款归还赌债。2012年5月,李某某以帮助姚某某了结赌债为名,让姚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借款20万元的借条,并以李某某及姚某某亲属经营的A公司为担保人。之后,姚某某以诈赌为由,拒绝偿还借条钱款。2020年7月,李某某声称已代替姚某某还债,并以向姚某某、A公司追偿为由,向法院起诉。审案期间,李某某找到周某某,授意其提供虚假证明。随后,在法官向周某某核实情况时,周某某主动承认说出的虚假证言。因其行为被发现,2020年12月16日,李某某提出撤诉。12月30日,法院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占有姚某某20万的钱款,虚构代偿事实,并授意周某某作出虚假证言。即李某某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其行为与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因虚构代偿事实起诉而引发的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起诉,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捏造事实,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捏造代替姚某某还债的事实,伙同他人以起诉的方式向姚某某追偿,符合上述情形,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