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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贩卖毒品,需要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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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5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0日16:20: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高中生贩卖毒品,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2日,陈某某通过微信向於某(17岁)求购5克四氢大麻酚(大麻)并支付毒资。於某将陈某某的个人信息及毒资转给上家,上家通过快递发货给陈某某。4月17日,陈某某收到快递。经鉴定,於某贩卖的大麻检出4.82克四氢大麻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於某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於某明知四氢大麻酚是我国禁止贩卖的毒品,仍然联系上家,贩卖了4.82克四氢大麻酚。即於某属于违反我国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的情形。其行为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於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於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贩毒的刑事案件。於某被抓获归案时,正当临近高考。为减小对於某的不良影响,司法机关综合考虑了於某的犯罪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及参与考试的实际情况,依法为於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要采取宽严相济的原则,以教育为主、惩治为辅。因此,基于於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社区调查报告也显示若对其适用缓刑无不良影响。因此,法院综合判定,以於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适用缓刑。一方面惩处了於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於某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回归人生正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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