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丈夫的罪责指使他人作伪证,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张某的丈夫因涉嫌犯罪被逮捕。2021年7月,张某从辩护人处得知丈夫涉嫌诈骗罪并且量刑很重。为减轻丈夫的罪责,张某先后找到张某的下属赵某等人,让其按照自已的模板书写了证明其丈夫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书面材料。随后,张某将上述材料交由辩护人,由辩护人交由检察机关,试图减轻丈夫的罪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减轻丈夫的罪责指使他人作伪证。即张某属于以相关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情形。其行为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妨害司法类犯罪中的“妨害作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
其一、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但若司法人员犯本罪,应当从重处罚。
其二、本罪妨害的对象是证人,但也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其三、本罪采取的手段是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
其四、本罪的具体行为包括行为人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其五、本罪的时间范畴是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减轻丈夫的罪责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与上述条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