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网聊后约女孩见面并实施强奸的行为,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庞某(男,15岁)在旅馆住宿期间,通过QQ联系了在互联网上认识的李某(女,13岁,在校学生)到旅社房间。李某到达后随即被庞某强行奸淫。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涉嫌构成强奸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庞某通过网聊约被害人至旅社房间,强行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即庞某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形。其行为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被害人李某被奸淫时未满十四周岁,属于幼女,应当依法对庞某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庞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庞某犯强奸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网聊邀约未成年女学生见面后发生的强奸案件。现代社会,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大多数未成年人喜欢使用网络社交软件,交友聊天。但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致使许多未成年女孩在与网友线下见面时遭遇了人身危险。本案中,被害人李某与网友庞某线下见面后被强行奸淫。虽然,司法已经对庞某作出了相应惩处。但对于被害人李某精神上的损伤却难以弥补。因此,为了防范此类案件再次发生,一方面应当严厉惩处罪犯。另一方面,也需要未成年女孩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受侵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