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
案情简介
A公司注册的B商标,有效期限为2008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2014年开始,为非法牟利,祝某未经A公司的许可,先后雇佣宋某、彭某、祝某1(已判决)对不法途径购买的破碎锤进行维修、组装、焊接B注册商标并对外销售。2016年6月1日,公安人员将祝某等人抓获归案,现场缴获16台印有B注册商标的破碎锤,价值人民币559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祝某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未获取商标所有权人A公司的许可,仍然雇佣宋某等人,在A公司印有注册商标的同类产品上印上该商标,并对外销售。即祝某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祝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祝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其一、行为人仅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文字间距,与原有商标基本无差别。
其二、行为人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但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其三、行为人在注册商标上增加无显著特征的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与原有商标基本无变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