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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并造成严重损失,需要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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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3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9日10:59: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并造成严重损失,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07年至2009年,陈某利用担任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将公司的八个市政工程项目交由其兄陈某1承建。2007年4月18日至2015年10月23日,陈某先后从公司账上支付了工程款4882684元给陈某1。据查,陈某1通过上述项目非法获利772020.52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涉嫌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为亲友牟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8个市政工程项目交由其兄陈某1承建,致使公司丧失了可得利润。即陈某属于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陈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其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

其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超高价格从亲友处进购或以超低价向亲友出售产品。

其三、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亲友采购劣质产品。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将八个市政工程项目交由其兄陈某1承建,损害了国家利益。其行为与本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应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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