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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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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24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9日09:51: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赵某是A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赵某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活动,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以2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对外售卖账号,并收取千分之三的分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资金走账与洗钱的帮助,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赵某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计算机类犯罪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构成本罪,接受帮助的犯罪行为人必须要实施犯罪活动。因为本罪不同于帮助恐怖活动罪,并未将帮助行为正犯化,仍然需要遵循共犯从属性的理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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