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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进口冷冻水产品,需要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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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39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7日16:44: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进口冷冻水产品,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A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远洋渔业企业,具有进口自捕水产品免税的资格。2019年以来,为非法获利,张某某与骆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骆某某在境外采购冷冻水产品后,交由A公司以自捕水产品名义申报进口。再由张某某在境内销售牟利。经查,张某某以上述方式走私137柜进口冷冻水产品,偷逃应缴税额951万元。案发后,张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进口冷冻水产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张某某属于违反海关管理的法律规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走私类犯罪中的“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进口冷冻水产品,偷逃应缴税款。司法实践中,除了本案所采取的走私方式以外,还包括间接走私及变相走私的方式,偷逃税款的情形。所谓间接走私是指,行为人直接向走私者购买走私货物或者自己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的货物。所谓变相走私是指,行为人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变相偷逃海关关税的情形。此类走私行为一方面侵扰了我国海关的监管秩序,另一方面也致使国家财产权益受损,需要予以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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