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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伪劣产品时有多个国家标准,具体应当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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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6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5日11:10: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认定伪劣产品时有多个国家标准,具体应当如何适用?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曹某向张某购入了A品牌的PVC—U管安装在公司的蔬菜地内进行自动喷灌,后该批管大量破裂,无法使用。按照《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国家标准GB/T10002.1-2006》,该批管材为不合格产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提起公诉。

张某辩称,PVC—U管材有两个以上国家标准,按照《低压输入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国家标准GB/T13664-2006》,该批管材合格。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售卖的PVC—U管不符合《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国家标准GB/T10002.1-2006》,仍然对外销售,致使该批管安装后大量破裂,无法继续使用。即张某属于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相应的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张某销售的PVC—U管,是否认定为是伪劣产品?即对于涉案产品未注明适用标准,但存在多个国家标准的情形下,如何认定涉案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有观点认为,应当依据买方的使用用途来确定认定标准。还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涉案产品包装上注明的产品用途来确定认定标准。就本案而言,若是依据买方用途来确定,应当适用低气压水管的认定标准,即张某售卖的是合格的产品。若是依据产品包装注明的用途来确定,应当适用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国家标准,即张某售卖的是不合格产品。具体而言,一般的购买者都是依据产品包装上介绍的用途来判定是否购买该产品,且包装上写明的用途也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此,依据社会惯例,应当支持观点二,以产品包装指明的用途确定适用标准,张某销售的PVC—U管不合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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