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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封堵葡萄收购点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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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1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5日10:06: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聚众封堵葡萄收购点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日至4日,杜某某以A分场不公开葡萄收购价格为由,两次召集包某、鲁某、姚某等人封堵A分场的葡萄收购点,拦截B公司前去拉葡萄的车辆,致使收购工作停滞,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鉴定,上述行为共造成了476927.04元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包某、鲁某、姚某涉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以不公开葡萄收购价格为由,伙同被告人包某、鲁某、姚某等人对葡萄收购点进行封堵,导致收购工作滞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即多名被告人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各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相应的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本罪中的“聚众”是指,行为人组织聚集众人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若是未经组织群众自发参与的,不属于本罪的聚众;其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手段或者非暴力手段均可。若是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直接以本罪与具体罪名数罪并罚即可。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纠集被告人包某等人封堵葡萄收购点,扰乱收购工作的行为,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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