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强迫借款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至2014年4月,鲁某某以举报他人经营的企业存在违法问题相威胁,以借为名,敲诈勒索徐某、陈某甲、冯某甲、陈某戊、汪某、陆某的钱款共计230万元。案发后,鲁某某的家属退赔了徐某3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首先,就强迫交易罪而言,被告人鲁某某明知被害人不愿借款给自己,仍然以举报威胁的方式,强迫多名被害人借款230万元,供自己使用。即鲁某某属于以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借贷交易,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次,就敲诈勒索罪而言,被告人鲁某某以举报被害人企业违法经营为由,以借为名,威胁各被害人给予自己相应的钱款。即鲁某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鲁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鲁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鲁某某以强迫借款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应以何罪论处?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借贷的,属于《刑法》第226条所规定的“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的情形。若情节严重,则以强迫交易罪论处。此外,若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借为名,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获得了他人的财物,则应当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论处。因此,本案中,对于鲁某某以强迫借款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且无归还目的的行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