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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村主任使用伪造公章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合同骗取购地款,构成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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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3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3日16:58: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冒充村主任使用伪造公章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合同骗取购地款,构成何罪名?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贾某某谎称自己是A村村主任,虚构A村某处的地名,使用伪造的村委会公章及镇政府合同章,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骗取了购地款16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假借村主任的身份,使用伪造的政府公章,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骗取了巨额购地款。即贾某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涉案数额巨大的合同诈骗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之目的。如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成立公司,虚构投资项目,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对方钱财。

其二、行为人使用见证手段骗取对方信任。即行为人会将该合同进行所谓的合同公证或者律师公证,让被害人相信签订的合同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其三、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让对方难以分辨真假。

其四、行为人使用伪造的票据实施诈骗,以假乱真,假中混真。

因此,就本案而言,贾某某冒充村主任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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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行为? 下一条:冒充警察处罚他人、骗取钱款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