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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身份证件,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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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57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3日09:33: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身份证件,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高某某联系做假证的第三人伪造了一张姓名为高某的身份证。2019年11月27日,在A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作为代理人立案的过程中,高某向法院提交了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当场发现,并查获了伪造的原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在法院立案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即高某某属于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高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中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本罪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通常表现为在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登记、银行汇款等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一般的酒店入住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的,不构成本罪。此外,本罪的对象是虚假的身份证件,即伪造的身份证件。如果行为人是冒用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件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论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在法院立案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的行为,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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