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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保而杀害他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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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5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2日17:16:2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骗保而杀害他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论处?

 

案情简介

田某与周某系情人关系。为骗取保险金,二人商定由周某假意与黄某某恋爱并结婚。期间,周某诱使黄某某购买了215万的人寿保险,受益人均为周某。2011年2月19日22时,经过田、周二人的密谋,周某将黄某某引至僻静处后借故离开,田某即从隐蔽处冲出,持刀猛刺黄某某背部,致其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周某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周某为了骗取保险金,分工合作,由周某将被害人黄某某引入僻静处后,再由田某将其当场刺死。即二被告人属于为了非法占有保险赔偿款,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其行为与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被告人田某、周某犯故意杀人罪,给予相应的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杀害他人的行凶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为人若制造了保险事故后骗取了保险金的,则以制造该事故所构成的罪名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行为人若制造了保险事故后只是着手实施了保险诈骗(即还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则以制造该事故所构成的罪名与保险诈骗罪(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因此,本案中,二被告人故意杀害了投保人黄某某,意图骗领保险金,但未申请理赔即被抓获的情形应当构成想象竞合犯,以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犯罪预备),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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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买卖伪造的房产证,应当如何处置? 下一条:以案说法,故意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什么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