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猎枪存放于家中,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黄某某购买了一支疑似猎枪存放于家中。2017年7月5日9时许,黄某某到派出所投案,主动上交该疑似猎枪。经鉴定,该疑似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具有杀伤力的非军用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擅自购买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支,存放于家中。即黄某某属于违反我国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应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的涉及的是枪支类犯罪中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黄某某存放猎枪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还是以非法私藏枪支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的区别在于涉案枪支数量的多少。非法持有枪支是指行为人非法持有少量枪支,而非法私藏枪支是指行为人非法私藏大量枪支。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仅在家中存放了一把猎枪,数量较小。因此,对于黄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