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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散发暴恐视频,宣扬恐怖主义,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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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0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30日09:34: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网上散发暴恐视频,宣扬恐怖主义,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中下旬,仇某某将微信群中他人散发的一段时长3分钟的暴恐视频转发至另一微信群。后群聊成员王某将该视频保存至其网盘中。同年10月,民警从上述网盘查获该视频。经审查,该视频属于暴恐视频。2017年10月11日,仇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涉嫌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仇某某明知涉案视频是暴恐视频,仍然将该视频转发至另一群聊,使得该视频被群聊成员私自保存。即仇某某属于以散发恐怖主义的视频资料,宣传恐怖主义,情节严重的情节。其行为与宣扬恐怖主义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仇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宣扬恐怖主义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讲授、发布信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行为;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相应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恐怖主义仍然继续宣扬。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仇某某在网上散发暴恐视频,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该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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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应当如何惩处? 下一条:收受干股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数额如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