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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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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17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8日11:14: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

 

案情简介

任某驾车途中,违章驶入逆行车道,与对面正常行驶的汽车(载有16人)相撞,造成司机及乘客4人当场死亡,4人重伤,5人轻伤,1人轻微伤。任某肇事后逃逸。重伤员中有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任某对此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驾驶机动车违章驶入逆行车道,与对向车辆相撞,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致使2名重伤员未及时送医而死亡。即任某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其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其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法定加重处罚的情形,应当加重量刑。综上,以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要构成该条件,需要具备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必须有逃逸的行为。即行为人有救人的义务且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逃离现场;其次,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和最终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已经实施了肇事行为,至于是故意逃逸还是过失逃逸,在所不问;其四、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危害程度与遗弃罪相当,若与故意杀人罪相当,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任某在明知已经撞人的情形下,逃离现场,延误了救助时机,致使被害人死亡,应当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加重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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