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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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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6日10:32: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

 

案情简介

2014年,梁某经人介绍从一女子处购买了60张面额100元的假币。随后,梁某于2014年10月,2015年3月、4月、5月使用其购买的假币13张,并将剩余的47张假币藏匿于家中。后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涉嫌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明知购入的是假币,仍然多次对外使用,并将剩余假币藏匿于家中。即梁某属于违反我国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梁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货币类犯罪中的“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刑法意义上的使用假币是指:其一、若行为人是对他人使用假币,则要求对方不知情。如行为人在进行日常交易时,以假币代替真币。行为人在单向交付货币时(如缴纳罚款、存钱、赠送等),使用假币;其二、若行为人是对机器使用假币,如使用假币去自动贩卖机买东西或者去自动存款机存钱,均构成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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