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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主管因失职签订合同被诈骗,需要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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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5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4日11:30: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国企主管因失职签订合同被诈骗,需要如何担责?

 

案情简介

陈某系A省水电局副局长,B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陈某违反管理规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擅自主张,以该局或B公司名义先后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对方保证金或中介费等,致使该局被骗钱款38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涉嫌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作为水电局副局长,B公司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严重失职,擅作主张,支付对方保证金或中介费,使得相关单位被骗取钱款384万元。即陈某属于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陈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在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行为人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诈骗所导致了损失。至于是刑事方面的诈骗罪或者一般的民事欺诈,均不影响本罪的定性。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重大过失,通常表现为严重失职、严重不负责任。若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的,不构成本罪。

其三、若行为人与单位以外的人员勾结骗取单位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即名为骗实为贪,而不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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