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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走私疫区国家的食品入境,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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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4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3日10:49: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走私疫区国家的食品入境,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杜某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3年11月起,杜某指使他人代表A公司与多名境内货主商定,以6000元/吨的“包柜”费,将内地禁止进口的疫区国家的冻品走私入境。后杜某与香港B公司商定,冻品运至香港后,将外包装及原产地标签换为C国,骗领检验证明,再通过伪报原产地运至内地口岸。经统计,A公司走私疫区国家的冻品235个货柜,共6041吨。2019年10月,杜某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明知所购入的是我国内地禁止进口的疫区国家冻品,仍然伙同香港B公司,以更换包装与产地标签的方式,骗领检验证明并入关。即杜某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数量巨大的情形。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杜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走私类犯罪中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本罪属于走私类犯罪中的兜底罪名,行为人的走私行为犯了我国海关的管理制度。除此之外,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禁止进口与出口的物品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禁止出口的物品包括贵重金属、文物,禁止进口的物品包括废物。因此,在判定行为人的走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需要依据行为人走私的具体物品及走私的方向来界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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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走私仿真枪入境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下一条:将国家用于移民项目的款项挪作他用,需要如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