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构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为实施诈骗,周某某注册成立了A公司,并设立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 “会员费”。操盘部由“专业老师”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安抚遭受损失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周某某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共计3763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为了实施诈骗活动,成立A公司并下设各部门,以虚构推荐优质股票,吸引客户缴纳会费的方式,骗取了344名被害人共计3763400元的钱款。即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与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以投资证券为诱饵的诈骗案件。被告人周某某虚构推荐优质股票,骗取多人缴纳会费,实施诈骗,造成了投资者的重大财产损失。这也是近年来诈骗案件的常见形态。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且往往背后依托的公司部门分工明确、井然有序,让大家防不胜防。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到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