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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强奸案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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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4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2日11:18: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未成年人强奸案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案情简介

16岁初中生小赵强行和17岁女孩小花发生了性关系。2018年7月24日,A县检察院依法批捕了小赵。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和解。最终,双方父母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2018年10月9日,A省检察公众号发布关于赵某强奸一案的情况通报:A县检察院就该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违背被害人花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其造成了身心损害。即赵某属于以暴力的方式强奸妇女的情形。其行为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赵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予以量刑。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未成年犯赵某所实施的强奸行为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该制度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案系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涉及人身犯罪、财产犯罪的刑事案件。

(2)该案系除渎职类犯罪以外的,可能被判处七年有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本案中,赵某所实施的是强奸罪这一严重暴力犯罪,不符合上述的案件范围。虽然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有一定的灵活度,但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味地强调宽容,也是不正确的做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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