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药店销售过滤效率不达标的“三无”口罩,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A药业公司工作人员,与陈某是夫妻。2020年1月28日至31日,二人以5元/只的进价购入 “三无”口罩后,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按“KN95”口罩10元/只的价格向药店销售了9800只,收取货款9.8万元。案发后,上述口罩均被扣押。经鉴定,涉案口罩颗粒过滤效率不符合“KN95”口罩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明知购入的“三无”口罩为不合格产品,仍然以市场价向药店销售,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即二被告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二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向药店销售不合格的防疫物资,扰乱了防疫秩序,降低了公众的信任度,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可以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中较为特殊的是,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阶段与涉案产品。目前,我国正处于疫情防控阶段,口罩属于防疫物资,对疫情防控有着重大影响。二被告人却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借机发“疫情财”,不仅给药店带来了财产损失,也扰乱了防疫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可以考虑对其从重处罚。此外,二被告人的行为还涉及构成诈骗罪。因为相关药店花了市场价格购入了伪劣产品,遭受了财产权益的损失。因此,二被告人售卖“三无”口罩的行为实质是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