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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养活妹妹盗窃他人财产,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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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9日16:52: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少年为养活妹妹盗窃他人财产,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3日晚,王某(17岁)和老板郭某某到A宾馆住宿。次日凌晨,趁郭某某熟睡之际,王某盗走了郭某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枚黄金戒指、一块黄金吊牌、800元现金、一张银行卡。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20060元。后王某被抓获归案,供称是为了养活妹妹才实施的盗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盗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郭某某的笔记本电脑等涉案财产,趁郭某某熟睡之际,秘密窃取了其价值20060元的财产。即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转移了郭某某对于涉案财产的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王某家中父母双亡,其是为了维持妹妹的生活所实施的盗窃,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王某是为了养活小妹而去实施盗窃,是否仍然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是否仍然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财产型犯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包括排除、利用两个方面。就排除占有而言,是指行为人永久地排除了主人对于其财物的占有。即,若是行为人有返还财物的意思,但是财物损毁十分严重,已经无法使用,仍然认定为属于排除占有。就利用占有而言,是指行为人想要对涉案物品进行利用,而非直接毁坏。至于是为了自己而使用,还是为了与自己有一定联系的第三人使用,在所不问。因此,本案中,王某虽然不是为了自己去偷盗财物,即其自身并没有非法获利的想法,但是王某的做法终究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应当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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