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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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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5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9日11:17: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张某(已判决)加入非法传销组织A公司后,发展了王某为下线。随后,王某以公司股票售卖员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股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购股数额作为计酬依据,分层发展下线,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截至案发,王某发展下线共计三十余人,缴纳人民币七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A公司为非法传销组织,仍然借售卖公司股票的名义,引诱公众购入股票,并以购股数额作为计酬依据,分级分层发展下线,骗取财产数额较大。即王某属于组织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股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情形。其行为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如下要件: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与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其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且行为人往往是采取名利引诱,分层发展下线,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等方式来实施犯罪活动;其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其四、主观要件。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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