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且强拉硬拽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7日晚上6点,赵某、王某驾驶摩托车抢走行人王某某装有现金和手机的挎包,遭到王某某的抵抗,便强拉硬拽,致使王某某倒地受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涉嫌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王某在飞车抢夺被害人王某某的挎包时,因王某某极力反抗,便强拉硬拽使其受伤。即二被告人属于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其行为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属于事后转化型抢劫。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赵某、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二被告人飞车抢夺且强拉硬拽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应当以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还是直接以抢劫罪论处?依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要成立事后转化抢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从前提条件上讲,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而并非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行为。
其二、从目的条件上讲,行为人必须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的目的。其中,窝藏赃物要求行为人已经取得了赃物,抗拒抓捕要求具有实质上的抓捕行为存在。
其三、从行为条件上讲,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并不是仅仅局限于现场,而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连续性,即时间间隔短。
因此,本案中,二被告人飞车抢夺被害人财产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且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仍然强拉硬拽。二被告人成立事后转化抢劫,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