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有哪些?
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2年,朱某对外销售A小区综合楼及平房车库。截至2013年,商住综合楼及平房车库已基本销售完毕。经核算,A小区楼房销售额为46877832.56元,应缴纳税费为5419764.17元。朱某未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税收的121户,共计税费2956506.48元。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朱某均以正在筹钱为由拒缴。2015年4月6日,该市税务局将朱某涉税一案移送公安局。2015年11月29日,朱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涉嫌构成逃税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税费征收,故意少申报了对外销售的不动产户数,且经过税务机关多次催收,仍然拒不补缴,数额巨大。即朱某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与逃税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综合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朱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逃税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具有特殊的处罚阻却事由,即具有这些事由的逃税者不会被判处刑罚,不以本罪论处。具体的事由如下所述:
其一、未经过税务机关处理的逃税案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逃税人的刑事责任。
其二、若税务机关只要求逃税人补缴税款与滞纳金,并未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的,逃税者只需补救即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其三、从时间上来讲,只要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处于行政机关处理阶段,均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其四、从次数上来讲,若逃税人因为逃税受到一次或两次行政处罚的,仍然不构成逃税罪。但是,如果再次受到行政处罚,则属于犯罪行为,应当以逃税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