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已婚男子与另一女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构成重婚罪吗?

分享到:
点击次数:381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4日11:27: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已婚男子与另一女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构成重婚罪吗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4日,缪某某与胡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两子。2016年7月至案发,缪某某在未离婚且张某某明知缪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双方以夫妻名义在张某某家中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张某某犯重婚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缪某某在未与胡某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张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张某某明知缪某某尚未离婚。即二被告人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的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其行为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重婚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缪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婚姻家庭类犯罪中的“重婚罪”。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是否二被告人育有儿女就一定构成重婚罪呢?依据《刑法》第258条之规定,对于已婚者而言,只要其在未解除婚姻的情形之下,与另一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均认为二人系夫妻的,无论是否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均可以认定为重婚。对于相婚者而言,只要其在明知对方是已婚人士的情形之下,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公然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由此可见,认定为重婚的标准并非双方是否育有子女,而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均认为二人是夫妻。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与事实重婚的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重婚罪论处。若二人未生育小孩,仍然要以重婚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电脑端.jpg

上一条: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下一条:未经许可从事证券投资,是否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