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泄愤当众侮辱丈夫情人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冉某某的丈夫张某某与唐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7月22日20时,唐某某到单位找张某某还钱。期间,唐某某遇到冉某某,双方发生争执。冉某某强行将唐某某拉扯至单位门口,暴力撤掉唐某某的衣裤,并殴打、辱骂唐某某,致使众人围观。其中,有人拍摄视频传至网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涉嫌构成强制侮辱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某为了泄愤,将被害人冉某某强行拉至单位门口,并使用暴力撤掉其衣物,同时殴打、辱骂唐某某,在当地造成来不良影响。即冉某某属于以暴力的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泄愤,而非为了满足自身性欲。即冉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当以侮辱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此外,鉴于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冉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人身犯罪中的“侮辱罪”。被告人冉某某为泄私愤,以暴力撤去被害人衣物,公然殴打、辱骂的方式,对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在当地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应当以侮辱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能够被不特定多数人所知悉的,至于被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公然性的认定。同时,行为人侮辱被害人既可以采取真实的事实,也可以捏造虚假的事实。切忌将行为人捏造虚假事实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通通认定为诽谤罪,具体需要视情节而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