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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的假币竟是冥币,对其行为是否仍以购买假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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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4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0日11:14: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购买的假币竟是冥币,对其行为是否仍以购买假币罪论处?

 

案情简介

宛某某与张某是微信网友,张某一直通过微信向其推荐投资“高仿人民币”牟利。2017年7月24日,宛某某用人民币20万元向张某购买了总额100万元的“高仿人民币”。回家后,宛某某发现所购“高仿人民币”均为冥币,遂向公安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宛某某涉嫌构成购买假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宛某某为了非法牟利,花费人民币20万元购入了总额100万元的“高仿人民币”,但因被出售人张某所骗,购入的实为冥币。即宛某某属于违反我国的货币管理规定,购买伪造的货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其行为与购买假币罪(未遂)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宛某某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购买假币的犯罪实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宛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宛某某购入的假币实为冥币,对其行为是否仍然以购买假币罪论处?依据犯罪两阶层体系,行为人要成立犯罪必须具有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本案中,被告人宛某某虽然主观上具有购买假币牟利的目的,但客观上宛某某并未实施购买假币的行为。因为卖方张某实质上并未提供出售的假币,而是以冥币冒充假币售与宛某某。即本案中无犯罪活动实施的对象,属于对象不能犯。因此,依据个人观点,对宛某某的行为不应当以购买假币罪(未遂)论处,对张某的行为也不能以出售假币罪论处,而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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