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分享到:
点击次数:320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8日11:01: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为谋取非法利益,潘某某、陈某某明知购入的心脏速效药等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仍然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对外销售。期间,多名购买者突发心脏疾病时因食用了该无效药而未得到及时的救助,致使其遭受了重大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涉嫌构成销售劣药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涉案药品属于超期药品已丧失疗效的情形之下,仍然对外大量销售,严重危害了购买者的身体健康。即二被告人属于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犯销售劣药罪,依据《刑法》第142条之情形,依法定罪量刑。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经济类犯罪中的“销售劣药罪”。不同于《刑法》第141条所规制的“销售假药罪”,本罪属于实害犯,必须要求造成实害结果,即必须对被害人的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才能构成本罪。由此可知,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销售假药罪”而言较小。此外,在具体适用时,还需要准确界定何为刑法意义上的“劣药”。依据最新《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劣药”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2)被污染的药品;(3)超过有效期的药品;(4)擅自添加了防腐剂等辅料的药品。此外,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增设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通过劣药犯罪”,即只要犯罪主体是医生,有偿或无偿向患者提供劣药,均构成该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电脑端.jpg

上一条:对以包税清关的方式走私进口皮料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下一条:针对地铁“咸猪手”行为,法律如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