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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强行欲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因女子反抗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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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8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8日09:49: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酒后强行欲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因女子反抗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犯罪吗?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6日零时许,王某某酒后进入姜某的出租房内,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姜某明确表示拒绝,王某某仍强行将姜某按在床上,扒掉其裤子,欲强奸姜某,但因姜某强烈反抗未能得逞。期间,姜某逃出出租房大声呼救,王某某害怕被发现遂自行离开。经鉴定,姜某受到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构成强奸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姜某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仍然对姜某使用暴力,压制了姜某的反抗,欲对其实施奸淫行为。即王某某属于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的情形。其行为与强奸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人身犯罪中的“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使用强制手段,使妇女不能/不知/不敢反抗,从而实施奸淫妇女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是男性,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此外,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即被害妇女是否决定与行为人性交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条件之下性交的权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卖淫活动中所谓的“包夜服务”、“卖淫服务”等非法的协议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但若在此过程中发生了奸淫行为,仍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量刑,保护卖淫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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