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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遗弃中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至其流离失所,构成遗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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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1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7日10:20: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遗弃中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至其流离失所,构成遗弃罪吗

 

案情简介

黄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2人于1994年成婚。2015年,张某某因中风瘫痪,从此生活不能自理。期间,黄某某作为张某某的丈夫,未对黄某某履行基本照顾义务,不让其进家门,造成其流离失所。同时,黄某某还谩骂和侮辱张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构成遗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明知张某某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仍然未履行基本照顾义务,不让其回家,同时还谩骂、侮辱张某某,给张某某带来了身心创伤。即黄某某属于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其行为与遗弃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遗弃罪,依照《刑法》第261条予以量刑。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人身犯罪中的“遗弃罪”。依据《刑法》第261条之规定,本罪的行为主体是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人员,即属于不作为犯罪。虽然司法实务中,遗弃罪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本罪的犯罪主体并不局限于家庭成员。具体而言,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其一、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扶养义务的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其二、基于合同约定产生扶养义务的人。如私人雇佣的保姆对小孩具有照顾义务;其三、基于行业规定产生扶养义务。如医院的工作人员对患者的照顾义务、幼儿园的老师对孩子的看护义务、养老院的护工对老人的照顾义务等。综上,具体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本罪时,应当将本罪的行为主体在法条的规定之上作扩大解释,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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